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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检察院 “零口供”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2018-06-0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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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日前,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根据有力的证据链,对两起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依法批准逮捕。

 

DNA比对锁定身份

    丁某某曾因多次盗窃被拘留,2015年公安机关提取了丁某某的DNA并入库。

    2018年2月14日凌晨,灵武市某小区内接连有6辆私家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被抓获后,拒不交代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司法技术人员详细勘查现场,提取了DNA检材,经宁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比对发现,DNA检材为丁某某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

    为加固证据,公安机关调取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出现在灵武后步行到作案现场,以及作案后离开灵武的全部活动轨迹。同时,通过灵武市智能交管平台查询到丁某某离开灵武时所乘车辆。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找到司机,取得证言后,又进行了人物活体辨认。司机辨认出当时乘车离开灵武的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丁某某最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零口供”批捕盗窃惯犯

    犯罪嫌疑人韩某曾先后多次在河北、山西、陕西等地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今年3月底刚刑满出狱。奈何韩某仍不知悔改,近日,又从陕西流窜至灵武实施入室盗窃后被抓。

    5月8日凌晨,韩某乘坐出租车至灵武某村附近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杨某家中盗窃了其放在卧室裤兜里准备第二天给工人发放工资的9000元现金,作案后于凌晨5时打车返回宾馆。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嫌疑对象锁定为韩某,并于5月10日12时在宾馆将其抓获。但到案后,韩某据不承认入室盗窃,辩解其只是晚上心情不好到村里逛一逛。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韩某仍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但灵武市检察院侦监科集合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民警进行了座谈,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深入研讨。办案检察官“重走”了韩某离开宾馆、乘车到案发现场、返回宾馆的活动轨迹,反复推敲了将韩某拉到村里的出租车司机证言,以及出租车司机准确辨认出韩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结合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认定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韩某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牢牢锁定。

    虽然韩某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其涉嫌犯罪,最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捕决定,等待韩某的将是法律的再一次严惩。

    “零口供并不等于没有口供,它是一种行政机关未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利用其他方式取得有效证据并形成证据链,进而证实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最终对违法者进行应有处罚,它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同时也能有力地打击犯罪。”该院干警马永靖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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